(2015)杭余瓶商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连正华与连正华、王常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连**,王**,杭州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瓶商初字第21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东湖中路232号。代表人:江莉菁,行长。委托代理人:池连生、王欢,浙江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被告:王**。被告:杭州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诉被告连**、王**、杭州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金美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郑惠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