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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刘上荣、熊林胜与孙贯雷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上荣,熊林胜,孙贯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1002号原告:刘上荣。原告:熊林胜。被告:孙贯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上荣、熊林胜诉被告孙贯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上荣、熊林胜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上荣、熊林胜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叶盛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记员 邵宏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