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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海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安琪航运有限公司(Angel Shipping Co.Ltd)、大连琪祥船舶代理有限公司海上保赔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安琪航运有限公司,大连琪祥船舶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海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地址上海市常熟路8号。负责人:吴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亮,辽宁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琪航运有限公司(AngelShippingCo.Ltd),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8号B区1106号。法定代表人:王治安。被执行人:大连琪祥船舶代理有限公司,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8号B区1106号。法定代表人:张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安琪航运有限公司(AngelShippingCo.Ltd)、被执行人大连琪祥船舶代理有限公司海上保赔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两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海事法院(2014)大海商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沈审 判 员  周恩远代理审判员  尤 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谭 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