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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碧商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金定国与周纪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定国,周纪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永碧商初字第20号原告:金定国。被告:周纪银,曾用名周继艮。原告金定国为与被告周纪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邵胜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金定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纪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定国诉称:原、被告系一般朋友关系,被告周纪银因资金缺乏于2010年农历5月26日向原告金定国借款5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3%,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故诉诸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周纪银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及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月利率3%计算,从借款之日起算���判决确定履行完毕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了证明起诉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2、人口信息一份,以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3、欠条一份,以证明被告于2010年农历5月26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的事实。被告周纪银未做答辩,亦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供相应的证据。原告金定国提供的证据,因被告周纪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行放弃质证与抗辩的权利。经本院审核,尚未发现这些证据存有瑕疵与疑点,且形式完整,内容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均予以认定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0年农历5月26日,被告周纪银向原告金定国借款5000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一份,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借条出具后,被告未再偿还任何款项。本院认为: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一般不轻易否定借据的证明力。现原告金定国持有被告周纪银亲笔出具的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而被告周纪银未到庭提出抗辩,故本院认定被告周纪银向原告金定国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因此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理由正当,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原告提出借款应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损失,但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为月利率3%。借款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根据《最高人民��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属于不定期无息借贷。原告提出自己曾多次向被告催讨,但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视为对被告进行催讨,因此利息损失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纪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金定国借款本金5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5年3月10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金定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周纪银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周纪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受理费5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汇款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市分行,帐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处理]。代理审判员  邵胜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鹏鹏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