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申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葛小明与王晓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葛小明,王晓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申字第1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葛小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晓梅。再审申请人葛小明因与被申请人王晓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兰民三终字第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葛小明申请再审称,本案房屋租赁合同并没有到期,申请人享有优先承租权且已履行了约定条件,续租合同成立;原审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无权单方通知申请人腾交房屋。本院认为:关于双方租赁合同是否到期问题,当事人之间约定了优先承租权,优先承租权是对出租方选择承租人的自由限制,双方之间能否就租赁关系继续须经出租方的承诺方能成立,故申请人主张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依据不足。关于原审认定事实问题,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原审在审核判断证据及适用法律中违反法律规定。综上,葛小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葛小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贺文俊代理审判员 张连成代理审判员 郭 弘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海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