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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初字第00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季学敏与刘登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学敏,刘登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140-1号原告:季学敏,男,汉族,1972年9月4日生,住江苏省江阴市。被告:刘登魁,男,汉族,1967年2月18日生,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季学敏与被告刘登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8日受理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严兆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文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