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初字第00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季学敏与刘登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学敏,刘登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140-1号原告:季学敏,男,汉族,1972年9月4日生,住江苏省江阴市。被告:刘登魁,男,汉族,1967年2月18日生,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季学敏与被告刘登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8日受理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严兆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文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