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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法执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2014)安法执字第79-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小珍,欧阳邦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法执字第79-1号申请执行人邱小珍,女,1964年11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宁都县人,务农,住宁都县湛田乡长乐村长乐*组,身份证号3621311964********。被执行人欧阳邦宗,男,1975年10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欣山镇东江豪景*栋***室。邱小珍申请执行欧阳邦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二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标的款101204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欧阳邦宗在安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有账号6226820013800668077内有存款1151.7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欧阳邦宗在安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为6226820013800668077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老三审判员  叶华尚审判员  陈民雄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雷剑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