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辖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田照林与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照林,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辖初字第3号原告:田照林,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伟,山东景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庄路。法定代表人:毛立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田照林诉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请求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田照林(甲方)与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海经典项目部(乙方)于2012年10月2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第十三条约定,本合同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田照林的住所地在广饶县,故本院享有对该案的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马翠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