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执字第02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徐家玲、王龙等与徐家保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家玲,王龙,王净,徐家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0202-02号申请执行人:徐家玲,女,195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瓦房村瓦房庄100号,身份证号340323195802100049。申请执行人:王龙,男,197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40323197704180291。申请执行人:王净,女,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40323197903100063。被执行人:徐家保,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的(2015)固执字第00202-1号冻结存款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徐家保的存款41747元,现因被执行人徐家保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家保存款41747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单莉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