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姚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上刑初字第22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无业。1993年7月因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1999年8月、2002年4月、2004年9月三次因吸毒被劳动教养;2008年3月25日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强制戒毒;2008年7月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5)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梁燕宏出庭,被告人姚某通过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远程审判法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间,被告人姚某来到本市上城区置地国际服装市场,多次盗窃待售服装,总计价值人民币9420元,并将窃得的衣服予以销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2014年8月10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姚某趁502号摊位的被害人王某不备之机,从店内货架上窃得男式皮衣一件(经估价价值人民币1980元)。同年12月9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姚某趁419号“发现者”摊位的被害人黄某不备之机,从店门口窃得待售衣服一包(内有男式羽绒服12件,经估价价值人民币4240元)。2015年1月8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姚某趁306号“派克西蒙”摊位的被害人章某不备之机,从店门内窃得待售衣服一包(内有男式大衣及羽绒服8件,经估价价值人民币3200元)。同年1月21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姚某再次出现在置地国际服装市场,被害人章某将其抓获并报警,民警赶到后将其带回派出所。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发生情况报告表、被害人章某、黄某、王某的陈述、证人吕某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嫌疑人衣着照片、销售单、送货单、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监控录像光盘及截图照片、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以及被告人姚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10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姚某退赔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980元;退赔被害人黄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240元;退赔被害人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方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