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商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浙江中润远东贸易有限公司与宁波申江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中润远东贸易有限公司,宁波申江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商初字第592号原告:浙江中润远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568号1102、1103室。法定代表人:任明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光伟,该公司职工。被告:宁波申江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跃龙二路1号。法定代表人:俞申乾,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润远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申江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中润远东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中润远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贺小象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记员 林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