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鞍山鼎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王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243号原告:鞍山鼎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荣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艳华,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董萍,该公司职工。被告:王禹,男,汉族。现住址:鞍山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鼎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鞍山鼎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禹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山鼎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鞍山鼎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