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00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沈成凯与赵金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成凯,赵金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00544号原告沈成凯,男,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被告赵金福,男,住沈阳市浑南区。原告沈成凯与被告赵金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岩峰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成凯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成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成凯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岩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关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