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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刑终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李阔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阔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刑终字第00066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阔,男,1977年10月22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汉族,农民,住阜阳市颍上县。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5月8日被安徽省涡阳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辩护人李克成,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赵英亮,安徽沈雪冰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审理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阔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灵刑初字第004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阔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李阔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原审被告人李阔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啸远、代理检察员张莹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阔及辩护人李克成、赵英亮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4)灵刑初字第0047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卜庆永审 判 员  王 鹏代理审判员  祁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孙洁洁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