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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立民终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翟现房、李恒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翟现房,李恒杰,李彦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立民终字第1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翟现房,男,1967年4月29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河北省柏乡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恒杰,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河北省柏乡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彦红,女,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现住河北省柏乡县。上诉人翟现房与被上诉人李恒杰、李彦红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2015)柏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原审裁定认为,原告的借款合同上没有约定利息也没有约定还息日期,仅约定了还款时间,现在约定的还款时间尚未到期,原告就起诉,而被告李恒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所以我院认为本案存在犯罪嫌疑,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马西辰的起诉。上诉人翟现房诉称,其与二被上诉人之间签有借款协议,还有房产抵押,明显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认定本案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裁定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翟现房与被上诉人李恒杰、李彦红之间民间借贷纠纷,公安机关2015年1月16日已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被上诉人李恒杰依法逮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故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温立营代理审判员  武 聪代理审判员  张二雄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尚文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