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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渭民初字第03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李志康与王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康,王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渭民初字第03103号原告李志康,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大荔县城关镇北大街,居民。委托代理人朱涛,陕西恒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力,男,198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渭区前进路建设局家属院,居民。原告李志康与被告王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涛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李志康、被告王力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志康诉称,原告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告王力,2013年6月3日,被告王力因资金周转困难从原告处借款7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利息为2分每月,樊战胜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借款到期后,被告王力无力偿还,2013年11月15日,双方就还款期限进行协商后,被告王力又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期两个月,樊战胜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但借款再次到期后,被告至今仍未归还,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70000元。被告王力未予书面答辩,审理中称该两份借条中的签名均为其本人所签。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志康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王力。2013年6月3日,被告王力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从原告处借款7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写明“今借到李志康人民币柒万元整(小写¥70000.00),借期为三个月,于2013年9月3日还清本息。借款人:王力,担保人(连带责任人):樊战胜,时间:2013.6.4”,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但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还款,后双方就该笔借款的还款期限进行协商,被告王力于同年11月15日再次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写明“借款人王力于2013年11月15日向出借人李志康借款人民币柒万元整(小写¥70000.00元),借期为2个月,于2014年元月14日还清本息。借款人:王力,2013年11月15日,连带责任保证人:樊战胜。保证期间: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后借款期满,被告王力仍未归还,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决被告王力归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条两份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王力因资金周转困难从原告李志康处借款70000元,应依法依约向原告归还该笔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王力归还借款70000元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王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李志康借款70000元。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被告王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雷亚军审判员  高 萍审判员  郭 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 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