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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0

案件名称

北京中环世纪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与赵海霞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环世纪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赵海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0242号原告:北京中环世纪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负责人:王本辉,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赵海霞,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环世纪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诉被告赵海霞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中环世纪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侯欣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