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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知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郦秋平与诸暨市蓝波儿针纺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郦秋平,诸暨市蓝波儿针纺有限公司

案由

专利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知初字第140号原告郦秋平。被告诸暨市蓝波儿针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剑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郦秋平诉被告诸暨市蓝波儿针纺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3月21日签收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刘红波代理审判员  王琦明代理审判员  金燕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寿 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