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商初字第5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聊城市昌隆纺织有限公司与聊城市东昌府区昌盛纺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昌隆纺织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昌盛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563-1号原告聊城市昌隆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闫寺嘉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姜之瑞,经理。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昌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闫寺嘉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魏翔鹏,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市昌隆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昌盛纺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昌盛纺织有限公司放置在租赁房屋内的涤纶缝纫机线一宗(保全价值80万元),并提供了具体清单。原告交纳保证金6.5万元并提供其所有的聊房权证嘉字第××号房产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昌盛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涤纶缝纫机线一宗(品名:涤纶缝纫机线规格:T52/2S4D批号:CCX115的399.84公斤;规格:T62/3R5D批号:CCC115的24400公斤;规格:T62/3D9D批号:CCX115的17142.06公斤;规格:T62/3S2D批号:CCC115的48459.6公斤;规格:T52/3S4D批号:CCC115的510.24公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居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金晓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