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0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经小全与重庆万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罗运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0614号原告经小全,男,生于1973年7月28日,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王朝中,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万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安厦路,组织机构代码76885654-3。法定代表人徐南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强,男,生于1978年1月18日,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第三人罗运华,男,生于1974年8月15日,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经小全与被告重庆万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罗运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经小全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经小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经小全承担(已纳)。审判员 喻洪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谭光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