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周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徐亚君与徐明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亚君,徐明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周民初字第17号原告徐亚君。被告徐明华。委托代理人王成。原告徐亚君与被告徐明华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4日、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亚君,被告徐明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亚君诉称:2014年10月29日,其和徐明华因为开沟泥土抛出溅至场上发生纠纷,后发生肢体冲突。其被徐明华打伤头部,其报警。当日晚上其由于头痛送至宜兴市人民医院检查治疗,花费1252.36元。为此赔偿事宜经派出所、村委、周铁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果。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1、徐明华支付医疗费1252.36元;2、诉讼费由徐明华负担。被告徐明华辩称:2014年10月29日,徐亚君在开沟时泥土飞溅至其水泥场地上,其要求徐亚君打扫干净,徐亚君非但没有清理场地,反而先动手殴打他,其无奈还手,与徐亚君发生肢体冲突,派出所到场解决处理。当天晚上徐明华无故借题发挥,到医院看病,要其支付医疗费,其没有理由支付一切费用。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9日派出所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载明“民警陈峰、潘永杰到场经查是徐明华因家门口场地上的脏泥与邻居徐亚君发生纠纷,后民警帮双方协商解决”。2014年10月29日23时,徐亚君至宜兴市人民医院治疗,花费1252.36元。审理中,徐亚君陈述事发当天其在开沟,泥土也是飞溅至徐明华的水泥场地上,当天是下雨天,其用扫帚去扫的,但是扫不干净,徐明华叫其扫干净,徐亚君说扫不干净,徐明华就把扫帚丢到了田里,徐明华的妻子端着碗过来时滑了下,徐明华认为是其推倒他妻子的,他夫妻俩就打徐亚君,后派出所来人处理了事情,徐明华把扫帚也捡了回来,到了晚上十点多钟,其头疼的不行,去医院医治的。徐明华陈述当天是徐亚君开沟泥土飞溅至其水泥场地上,其让徐亚君扫干净,他没扫干净就说就这样了,其把徐亚君的扫帚丢在田里,徐亚君过来扯胸脯打我,还把其妻子踢了一脚,其就打了徐亚君一个巴掌。为查明纠纷过程,本院至宜兴市周铁派出所陈伯平处调查当初调解的过程。陈伯平警官陈述事发当天是下雨天,徐亚君开沟时泥土飞溅至徐明华水泥场地上,徐明华叫徐亚君扫扫,但徐亚君扫不干净,然后徐明华将徐亚君的扫帚等扔到田里,二人就开始争吵,当时徐明华的妻子端着碗上前去,也不知道是她滑的还是谁碰的,她摔了一跤,双方于11月20日下午14时在村里调解,徐明华承认其和妻子按着徐亚君在草堆里徐明华打了徐亚君二个巴掌,徐亚君讲是徐明华打了三个巴掌,当时调解做工作让徐明华承担70%医药费,徐明华分文不肯,所以没有调解成功,至于谁先动手,双方都是说对方先动手。上述事实,有接处警工作登记表、门诊病历、医药费发票、调查笔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益神圣不可侵犯,应受法律保护。在本起纠纷中,徐亚君和徐明华年事已高,在处理泥土飞溅清理问题上双方缺乏理智,处事不当导致双方有肢体接触,双方责任相当。徐明华和妻子将徐亚君按在草堆里,徐明华打了徐亚君巴掌,这一事实从调解民警陈伯平处可以证实,该行为与徐亚君的头疼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徐明华应按责50%赔偿徐亚君的医药费损失626.1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徐明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徐亚君626.18元。二、驳回徐亚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徐明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徐亚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代理审判员 李 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曹宇婷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