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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02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积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德源,河南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廉文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风,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天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民终字第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浙江天城公司申请再审称:1、《保险法》中规定的法定免责条款中不包括无照驾驶车辆,二审法院主观认定该行为系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法定免责条款,没有法律依据。2、太平洋财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向浙江天城公司提供正式合同条款,对免责条款更未作出任何的说明,按照法律规定不产生法律效力,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浙江天城公司本身虽有过错,但并不构成向太平洋财险公司追偿的免责事由,其追偿行为符合合同约定,具有法律依据。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太平洋财险公司提交意见称:浙江天城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判决结果符合保险法的规定,公正合理。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2013年3月11日,浙江天城公司为在其公司工作的16名采掘工人,向太平洋财险公司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的保额为4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3年3月12日0时起至2014年3月11日24时止。由于采掘工人调整,浙江天城公司向太平洋财险公司申请变更5名被保险人,2013年7月19日,太平洋财险公司出具批单,变更了5名被保险人,其中原保单中的被保险人张万松变更为谭成平。7月20日上午9点左右,谭成平无照驾驶无号牌的矿用三轮车失控,撞到斜井下平巷,造成本人受伤,后被送到宁陕县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无照驾驶机动车辆严重威胁驾驶人员和不特定第三人的人身安全,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禁止性行为,浙江天城公司应当知道此项法律规定,其将无号牌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谭成平驾驶,导致事故发生,本身具有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浙江天城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浙江天城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琪审判员 刘新安审判员 庄卫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柴 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