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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刑二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袁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太刑二初字第0007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无业。2014年9月、10月、11月、12月曾因盗窃分别被昆山市、太仓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十日、十日、十日。2015年2月4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太检诉刑诉(2015)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某于2015年2月4日至太仓市城厢镇盛大花园小区,采用溜门入室的手段,进入该小区6幢5号车库内,盗窃被害人涂某现金11508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当庭对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某于2015年2月4日至太仓市城厢镇盛大花园小区,采用溜门入室的手段,进入该小区6幢5号车库内,盗窃被害人涂某床头毛衣下面棕色女包内现金11508元。案发当晚,侦查人员在某网吧内将被告人袁某抓获,并当场扣押赃款11040元。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扣押的赃款等财物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未到庭被害人涂某的陈述;本案抓获经过、扣押、发还证据清单及照片;研判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袁某的供述、辨认笔录、照片及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和证据,被告人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袁某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15年10月3日止)。二、责令被告人袁某退出赃款人民币468元,发还被害人涂雨珍。上述退赃款、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付本院,其中,赃款发还被害人,罚金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裴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