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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罗田执字第001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方艳生与左学朝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艳生,左学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执字第00124-4号申请执行人方艳生。被执行人左学朝。本院在执行(2000)罗古民初字笫029号民事调解方艳生与左学朝债务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左学朝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方艳生于2015年4月2日出具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0)罗古民初字笫029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汉平审判员  肖丰玉审判员  程忠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