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岔商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宁海县双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宁海欣丞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海县双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宁海欣丞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岔商初字第58号原告:宁海县双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韧。被告:宁海欣丞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平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海县双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海欣丞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海县双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田晓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记员 陈丽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