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杨小飞故意伤害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小飞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600号罪犯杨小飞,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宜良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一月五日作出(2013)宜刑初字第2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小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与同案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2336.73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嵩明监狱于2015年3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杨小飞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小飞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小飞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小飞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19日起至2016年1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丽审 判 员 董亚昆代理审判员 桑胜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