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贾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吕沛华与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沛华,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贾行初字第2号原告吕沛华。委托代理人程栋,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206国道东侧。法定代表人杨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柴建平,该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浩,该局法制大队教导员。原告吕沛华诉被告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沛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沛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沛华负担。审 判 长 段淑君人民陪审员 王 梅人民陪审员 李洪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