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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沈建水与白亚锋、林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建水,白亚锋,林小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057号原告沈建水,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白亚锋,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林小玲,女,198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建水与被告白亚锋、林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建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易文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彭诗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