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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保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杨某与华某离婚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某,华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保字第00151号申请人杨某,委托代理人罗荣华(一般代理),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威(一般代理),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华某,申请人杨某因离婚纠纷,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华某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杨某的担保人吴厚安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宝丰街20-26号1单元6楼1号房屋为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华某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杨某的担保人吴厚安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宝丰街20-26号1单元6楼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硚字第××号,建筑面积62.42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丹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