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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洼执字第00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栾允波与被执行人大洼县公安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洼执字第00738号申请执行人栾允波,男,196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盘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职工,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创新街。被执行人大洼县公安局,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法定代表人:麻忠亭,系大洼县公安局局长。本院在执行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0281号申请人栾允波与被执行人大洼县公安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案款,被执行人暂无一次性履行义务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02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国强审判员  张晓双审判员  刘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校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