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执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俊伟等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俊伟,袁小利,梁炎红,王留森,白天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593号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斌祥,理事长。被执行人王俊伟,男,汉族。被执行人袁小利,女,汉族。被执行人梁炎红,男,汉族。被执行人王留森,男,汉族。被执行人白天朋,男,汉族。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俊伟、袁小利、梁炎红、王留森、白天朋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密民专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俊伟、袁小利、梁炎红、王留森、白天朋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胡新朝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建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