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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民一终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浦大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亳州上民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亳州上民电气有限公司,浦大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01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亳州上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法定代表人:付俊林,职务: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浦大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沪太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虞文启,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强,浙江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3303200910767390。上诉人亳州上民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浦大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4)谯民二初字第00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亳州上民电器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亳州上民电器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190元,减半收取1595元,由上诉人亳州上民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苏维丽审判员  许 林审判员  万学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哓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