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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5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王XX波与被执行人夏海X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X,夏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520-1号申请执行人王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户籍住址:四川省南充市,身份证号码:XXXX。被执行人夏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户籍住址:湖南省娄底市,身份证号码:XXXXXX1。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夏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夏XX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划(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夏XX价值人民币192336.84元的财产(以执行时所列财产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作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