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邻水民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670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82年3月21日。被告秦某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6月2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吕晓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邓鸿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