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民初字第2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宪勇与吕建聘、吕凤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宪勇,吕建聘,吕凤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民初字第2653号原告:张宪勇,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吕建聘,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吕凤贵,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宪勇与被告吕建聘、吕凤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宪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怀宇人民陪审员 陈立东人民陪审员 苗培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杜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