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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牡刑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杨长远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长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牡刑执字第33号罪犯杨长远,男,196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密山市,文化程度高中,现在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服刑。2008年11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作出(2008)阿市法刑初字第34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长远犯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41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于2009年1月14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阿中刑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后经二次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于2015年3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22日获2012年度局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其减刑的起始、间隔时间及计分考核情况亦符合规定。根据该犯犯罪事实、原判情况、原判执行情况及服刑改造表现确定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长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裁定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07年10月12日起至2015年7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关丹宁审判员  孙伟莉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郑月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