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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2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董雪琴与重庆银泰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雪琴,重庆银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2705号原告董雪琴,男,1972年2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重庆银泰物流有限公司,地址:重启动北部新区经开园金渝大道111号华荣货运市场B楼310号。法定代表人薛金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雪琴与被告重庆银泰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雪琴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董雪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长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何采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