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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刘荣与陈敬业、张海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初字第207号原告刘荣,男,汉族,1965年2月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欧卫东,新疆蕴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敬业,男,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被告张海娜,女,汉族,1985年2月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了原告刘荣与被告陈敬业、张海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荣于2015年4月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荣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荣负担。审判员  屈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任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