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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袁德喜与青岛中科昊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德喜,青岛中科昊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袁德喜,男,汉族,住重庆市。被执行人青岛中科昊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铺集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苏丽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14)第48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12673元,剩余2006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袁德喜申请执行的胶劳人仲案字(2014)第485号调解书事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