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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执字第4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正一电工线材有限公司与佛山市胜基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正一电工线材有限公司,佛山市胜基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执字第406-2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正一电工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法定代表人廖长满,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伟超,系广东江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佛山市胜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李孟基,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梁君,系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正一电工线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胜基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佛山市胜基电器有限公司没有按上述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正一电工线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正一电工线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胜基电器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佛山市胜基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前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正一电工线材有限公司清偿货款20000元,于2015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正一电工线材有限公司清偿货款30000元,自2015年6月起,于每月20日前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正一电工线材有限公司清偿货款30000元,并划入江门市新会区正一电工线材有限公司指定的如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行江门新会支行,账号:6013827002023521192。二、被执行人佛山市胜基电器有限公司确认于2016年春节前向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正一电工线材有限公司偿还货款390000元。三、本案执行费5511元由被执行人佛山市胜基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四、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正一电工线材有限公司应放弃其他执行请求。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正一电工线材有限公司请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当事人的请求合法有效,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新法执字第4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佛山市胜基电器有限公司不按期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正一电工线材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全额执行尚未清偿的款项。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家荣审 判 员  梁少文代理审判员  黄剑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陈德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