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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刑执字第2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李海军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海军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2826号罪犯李海军,男,1985年1月29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2013)荔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海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5年3月2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海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海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海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李海军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该犯因故意犯罪,多次被判刑,主观恶性较大,依法对其减刑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海军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9月27日起至2017年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代理审判员  叶道伟代理审判员  林星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周 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