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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纸商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士锋、刘士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士锋,刘士立,卢明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纸商初字第119号原告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嘉祥县建设路**号。法定代表人:路伟被告刘士锋,成年人,农民。被告刘士立,成年人,农民。被告卢明堂,成年人,农民。被告刘小运,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张庆民、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卢洪,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刘士锋、刘士立、卢明堂、刘小运、张庆民、卢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对该案的撤诉,经审查原告嘉祥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嘉祥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575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嘉祥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负担。审判长  张衍生审判员  郭文海审判员  朱传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新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