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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山民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曹法彬与王成群、王忠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法彬,王成群,王忠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山民初字第970号原告曹法彬,男,汉族,1965年出生,住东平县。被告王成群,男,汉族,1969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王忠成,男,汉族,1962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法彬与被告王成群、王忠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法彬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法彬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自己的诉权,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法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曹法彬承担。审 判 长  刘德会人民陪审员  张灿国人民陪审员  顾广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辛 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