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执裁字第6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先荣与被执行人陈俞光、广西广立连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先荣,陈俞光,广西广立连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裁字第678-2号申请执行人高先荣。被执行人陈俞光。被执行人广西广立连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号盛华苑*座***号。法定代表人潘伟松,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高先荣与被执行人陈俞光、广西广立连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4)金执字第678号。截至立案之日止,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工程款286000元及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7000元,执行费506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广立连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已付清拖欠的工程款286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36445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7000元、执行费5062元,共计334507元。至此,被执行人已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案件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班晨瑞审 判 员 谭 津代理审判员 覃云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玉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