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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民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363号原告:孙某某,女,生于1974年2月14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张廷照,男。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3年7月15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孙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汉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孙君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