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民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363号原告:孙某某,女,生于1974年2月14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张廷照,男。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3年7月15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孙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汉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孙君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