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佳艺发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与黄初中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佳艺发印刷包装有限公司,黄初中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13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佳艺发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新生龙山四路3栋l、2楼,组织机构代码66416269-4。法定代表人许琪珊,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琛,广东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初中。委托代理人蓝瑞奇,龙岗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上诉人深圳市佳艺发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艺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初中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龙地民初字第1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另查,佳艺发公司在一审时陈述公司员工上班需要打卡,有考勤记录,工作内容主要是计件,管理相对松散。二审庭审时陈述黄初中受伤后家属知情,其姐夫也在黄初中受伤后几天回来协商解决此事。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佳艺发公司与黄初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依据本院查明的事实,黄初中是在佳艺发公司操作机器时受伤,受伤后,佳艺发公司将其送往医院救治。《住院病人登记卡》上填写的单位名称为佳艺发公司,缴款人为佳艺发公司的股东陈某某,住院期间黄初中的医疗费分别由佳艺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琪珊及股东陈某某交纳。佳艺发公司陈述的理由是因为事情是发生在工厂,即使是没有劳动关系出于人道主义也可以为黄初中交纳医疗费。而对于黄初中为何能在佳艺发公司操作机器,佳艺发公司辩称该工作岗位应该为黄初中姐夫的职务,黄初中未取得佳艺发公司的同意私自进入佳艺发公司并受伤,由于佳艺发公司是小公司没有保安,所以对此不知情属于管理问题。而对于黄初中的姐夫何时离开公司时,也称不知情。对此本院分析如下:首先,作为一个公司,对自己公司的员工及厂区各机器运营情况应当进行管理和监督,佳艺发公司在自己公司规模小,且有考勤记录的情况下,称对公司员工(本案中黄初中的姐夫)离开公司的情况不知情,显然与常理不符。黄初中在佳艺发公司的厂区操作机器已有数日,而机器的操作关系到公司的安全生产及员工的计件工作量的问题,佳艺发公司对此不进行监督管理,显然于理不合。因此佳艺发公司仅以公司小没有保安为由,主张黄初中未经其公司同意私自进入厂区生产,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其次,在黄初中受伤后,佳艺发公司最初送往医院登记的信息应当是最真实的意思表示,《住院病人登记卡》上已经明确显示的单位名称是佳艺发公司,缴款人为公司股东之一陈某某,而在黄初中住院期间,佳艺发公司先后多次为黄初中交纳了医疗费。本院认为,佳艺发公司发现有人在公司受伤时出于救人的本意送往医院医治,其称是出于人道主义符合常理,但在黄初中住院期间,佳艺发公司一直为一个私自进入公司的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的陌生人负担医疗费,并且是在黄初中的家属知情,并有人前来处理此事的情况下继续负担医疗费,佳艺发公司仅以人道主义来解释上述行为,理由不充分,也不符合常理。第三,即使是黄初中顶替其姐夫的职务上班,但黄初中是在佳艺发公司的厂区里操作机器,其工作的具体内容以及最终工作量的统计,均需要佳艺发公司的统筹安排管理,黄初中的劳动成果也是归属于佳艺发公司,黄初中是不可能独立完成上述工作的,故本院认定黄初中是在佳艺发公司的管理之下提供劳动,劳动成果归属于佳艺发公司。综合上述分析,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原审法院认定黄初中与佳艺发公司在2014年7月14日至2014年9月22日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佳艺发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佳艺发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茹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光代理审判员 邓 亚 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杨玉兰(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