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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朱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287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住佛山市禅城区。2014年10月3日因本案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5)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同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饶继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1日,被告人朱某向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分行桂海支行申领了一张卡号为43×××08的信用卡,后持该卡在广州市及佛山市禅城区、南海区等地透支消费。期间,被告人朱某明知自己财务状况恶化,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向广州“上海汇付天下”公司申办移动刷卡机,并使用该刷卡机及其朋友公司的刷卡机进行消费套现,大量透支信用额度,经工商银行多次催收仍不还款。截至案发日,被告人朱某未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为人民币94036.31元。2014年10月3日,民警在广东省阳东县东平镇五谷围假日酒店抓获被告人朱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员工游某灼的陈述,报案报告,证人蔡某的证言,抓获经过,信用卡申请资料,个人客户信用报告,信用交易信息,牡丹卡对帐单,催收记录,牡丹个人卡透支逾期还款通知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欠款情况表,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房地产买卖合同,户籍证明,被告人朱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账户本金人民币94036.3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朱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日起至2017年10月2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宜现代理审判员  高春柱人民陪审员  肖 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梁洁娴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