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09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0964-1号原告:李某某,女,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向红,临泉县司法局牛庄司法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某某,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的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宁某某外出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需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樊 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毛东明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