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民终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吉爱国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陈春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吉爱国,陈春生,陈荣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民终字第5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延安东路328号电信大楼1、3层。法定代表人王新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晓玲,系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爱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云飞、赵珏臻,北京汉鼎联合(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陈春生。被上诉人陈荣华。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4)绍越民初字第3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18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09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振宇审 判 员 吕景山代理审判员 钟丽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余建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