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一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黎宏与陈永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宏,陈永东,肖新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55号原告黎宏,男,1979年1月29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原告委托代理人赖亚芬,江西实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委托代理人曾雷,江西实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陈永东,男,1976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全南县。第三人肖新生,男,1968年8月20日,汉族,住赣州市。原告黎宏诉被告陈永东、第三人肖新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查明,原告黎宏于2014年9月12日对全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4日分别以(2014)全民二初字第384号和(2014)全民二初字第385号冻结第三人肖新生在广东省始兴县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计350万元的民事裁定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4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并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了(2014)全执异字第483-1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尚未生效。本院认为,本案应以(2014)全执异字第483-1号生效的执行裁定书为依据,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审 判 长 谭梦薇人民陪审员 陈勤英人民陪审员 钟惠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高国华 关注公众号“”